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 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对京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中共镇江市京口区委员会的领导和京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京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京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区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研究拟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本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依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六)依法对本辖区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抗诉。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有关刑事赔偿事项,对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复查。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本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制定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承办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含编制及人员现状)
我院现有内设机构17个,即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技术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案件监督管理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警大队、驻谏壁街道检察室。我院编制及人员现状为政法专项编制74人,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数政法专项编制69人,事业编制10人,合同临时人员5人,离休2人,退休20人,合计106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查办职务犯罪注重“抓重点、保民生”。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4人,大案率100%。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件12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突出查办重点有影响的民生领域腐败案件,所办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件,300万元以上1件,涉及校安工程、征地拆迁等领域窝串案9件,有效形成反腐高压态势。
二是打击刑事犯罪注重“抓稳定、促和谐”。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63件77人,审查起诉案件235件440人。依法办理了最高检挂牌督办、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的王某等7人特大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等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秩序。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对12人作出不批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人,不起诉2人。
三是诉讼监督工作注重“抓质量、重实效”。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共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件,纠正漏诉1件,监督立案1件,提请市院抗诉2件。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法院对1件涉案金额达700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件予以再审。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深入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犯罪未执行刑罚专项检查活动,发出检察建议2份,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3份,均被采纳。
四是服务新京口建设注重“抓中心、促发展”。制定《关于服务和保障全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高效、快捷的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对全区各类项目建设招投标提供预防查询服务1500余次。积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建立司法—环保—专栏记者—互联网舆情监控为一体的环境保护联动体系。
五是检察队伍建设注重“抓管理、强素能”。全面启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严格按照遴选程序产生员额检察官27名。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严格履行“两个责任”,着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司法办案和日常行为的监管。多措并举强化队伍素能,全院2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省、全市检察业务专家,18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省检察岗位能手和检察综合骨干人才,干警48人次受到区级以上表彰。
第二部分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 2093.82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2093.8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093.82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为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2093.82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
2.公共安全(类)支出2093.8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两房”建设、其他检察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
3.结余分配0万元。
4.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093.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93.82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093.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54.26万元,占83.78%;项目支出339.56万元,占16.22%;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093.82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2093.8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750.69万元,支出决算为2093.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1.检察—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1461.69万元,支出决算为1754.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0.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
2.检察—“两房”建设。年初预算为289万元,支出决算为 241.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3.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两房”建设资金不足。
3.检察—其他检察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 97.6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编入年初预算。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60.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93.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93.8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37.31万元,增长26.4%。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及“两房”建设经费增加。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750.69万元,支出决算为2093.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54.2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60.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93.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九、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4.4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9.36%,与上年相比减少9.41万元,减少39.45%,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费用中含以前年度未结账车辆维修费以及例行节约;公务接待费支出1.7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64%,与上年相比减少0.1万元,减少5.49%,主要原因是例行节约。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4.44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4.44万元,完成预算的4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汽车维修费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汽油、维修。2016年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
3.公务接待费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72万元,完成预算的12.5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开支。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各省市检察院等,2016 年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115人次。主要为接待各省市检察院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0万元。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0个,参加会议0人次。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 年度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8.81万元,完成预算的73.4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例行节约。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6个,组织培训74人次。主要为检察业务培训及公务员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3.54万元,比2015年增加51.16万元,增长21.11 %。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量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0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3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8.0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8.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8.03%。
(三)主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区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