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理论研究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全市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参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提倡应用性研究。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完善各项检察工作机制为目标,以推动镇江检察创优创特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市检察机关,并提倡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投标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市检察院党组领导下,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检察院每年提出不少于5个重点课题选题,在全市检察机关范围内发布。
第八条 课题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1个月。
第九条 申报课题必须以课题组的名义,且符合下列条件:
1、课题负责人应出版过检察理论研究专著,或最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检察理论文章,或在市级人民检察院(含相同级别以上,且不包括内设机构)以上的调研成果评选中获过奖;
2、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应以检察人员为主体;
3、课题组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的研究人员参加的,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次的课题。
课题承担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及其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的评定标准主要是:
1、课题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研究能力;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
第十三条 市检察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
第十四条 一般在课题开题后的第2-4个月进入课题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各课题组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
2、市检察院听取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关于课题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或者共同商讨课题研究提纲、重点章节;
3、课题组向市检察院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时间一般为当年课题当年完成。各课题组于预定结题前1个月,向市检察院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2万字)和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及其电子版本。
第十六条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改变课题名称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检察院审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检察院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内容严重不符;
5.课题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八条 市检察院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组提交的结题报告(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或作出专家鉴定;对暂不具备结题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展期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具有指导性。具体标准如下:
1、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2、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比较全面地论证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3、课题成果的文本符合公开出版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结题报告通过验收,并有研究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
课题研究成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含省部级别以上,且不包括内设机构)评比中获奖的,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权威报刊、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视为符合结题要求,可免于验收。权威报刊、知名期刊的范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由市检察院给课题组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市检察院给予每个课题一定的研究经费,经费额度根据课题研究的情况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配套研究经费,具体数额由所在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中标后1个月内,市检察院向各课题承担单位拨付启动经费,约占课题经费总额的50%。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后,拨付剩余经费。未达到结题要求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专家论证费、稿酬、印刷费等。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一经发现课题经费被截留、挤占或挪用的,市检察院将追回已拨付的课题经费,并取消该课题承担单位投标下一次课题的资格。
市检察院机关课题组的经费使用,由课题组负责人审签,经行装处核定后,报院领导审批,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检察院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