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的作用,促进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推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为实现“两个科学化”目标提供智力支持,根据《镇江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库旨在整合调研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调研骨干的引领作用,构建重点课题攻关团队,确保检察调研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培养和提升全市检察干警的理论研究水平搭建平台。
第二条 人才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运行,坚持以人为本,将选拔、培养、评审与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建立选拔合理、培养系统、管理规范、使用科学和激励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当、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理论研究人才队伍。
第三条 人才库以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为依托,以竞争激励为动力,以考核评价为保障,以培养使用为目标,须不断适应检察工作发展,满足检察业务需求,积极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执法办案,服务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四条 市检察官协会成立镇江市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检察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基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担任。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院研究室,具体负责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遴 选
第五条 人才库成员在全市检察机关范围内组织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录的原则,确保入库人员德才兼备。经个人申报、单位(部门)推荐、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人才库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文公示,经确认后颁发入库证书。
第六条 人才库成员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热爱检察事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从事检察或法律相关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较强的理论调研能力,有一定理论调研成果。对于尚不符合条件,但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干警,可以纳入后备人才着力培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调研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滚动式遴选。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人才库成员的解聘和增补。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根据人才库成员的特点及专长方向,采取专家学者定点指导、高层次专门培训、高等院校进修、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提升理论研究人才的层次和水平。
第十条 建立对外交流制度。优先推荐人才库成员代表市检察官协会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学术年会、论坛征文和研讨交流活动,优先推介人才库成员参加市级以上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优秀调研人才评定等,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提升镇江检察调研成果质量和品牌效应,增强人才库成员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建立内部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人才库成员开展检察专业高级论坛等活动,在研究室内网开设学术交流专栏,通过座谈交流、课题申报、专题调研、学术研讨等形式,为人才库成员展示才华搭建平台,为其提供良好的实践机会和条件,着力提升人才库成员的理论研究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一体化课题攻关制度。每年设立一批市级重点调研课题,鼓励人才库成员领衔申报,优先立项。各单位、各部门可以人才库成员为主成立相应的检察理论研究小组,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课题,并可以跨单位抽调人才库成员组成课题组联合申报和攻关。对成功申报市级以上课题的人才库成员以及检察理论研究小组,市检察官协会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库成员联系制度。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才库成员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其工作、学习情况,及时提供理论研究前沿、法律法规、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等信息动态,不断提高人才库成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同时,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搭建平台,畅通交流渠道,为人才库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加大对人才库成员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人才库成员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不断进取、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检察理论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人才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网络化管理。人才库成员的个人情况、调研成果和调研活动等信息,录入人才库管理软件,及时核实更新数据,定期上网公示,全面展示人才库成员最新调研成果和动态。人才库成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确保人才库成员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十六条 对全市性的检察理论研究以及专题调研工作,人才库成员和所在单位应自觉服从统一调配,积极参加全市检察机关重点课题攻关、检察工作专题调研等工作安排。人才库成员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中要争先做表率,当好排头兵,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1篇的检察理论研究文章,或者撰写不少于2篇的检察工作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人才库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由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人才库成员履职情况综合考评意见,并向人才库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人才库运行情况,经审议通过后,向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反馈。
年度考评合格的人才库成员,继续留任;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才库成员,不再续约;后备人才经考核符合入选条件的,按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新增为人才库成员。对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作为人才库成员的,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八条 人才库实行激励机制,每年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库成员进行奖励,并建议所在单位和部门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突出贡献”:
(一)在综合类知名期刊或法学类知名期刊发表文章或公开出版法学类著作的;
(二)理论调研成果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重点调研课题,并在完成课题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风险排查研判报告、类案研究、典型案例、指导案例被省级以上检察院转发或被市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五)调研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或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社会效果特别明显的。
市检察官协会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成果交流汇报活动,对人才库成员的优秀调研成果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奖励。
参与上述申报和评选,应报送人才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证明文件和调研成果材料复印件。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人才库成员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发挥人才库成员的作用,积极支持人才库成员的工作,为其学习培训、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并积极转化和大力推广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检察官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