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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前一天,相对不起诉显关怀检察官训诫促悔过
2018-09-28 15:30:00  来源:京口区检察院  作者:王旭

  “明天你就要去学校报到了,我们希望你能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慎重交友,做一个对自己和家庭负责,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

  9月14日下午,在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航标灯司法保护中心的宣布训诫室,未成年人检察部的检察官分别向“准大学生”小周和小王(均为化名)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和《训诫词》。

  小周和小王是一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分别被省内无锡和泰州的大专学校录取。

  今年春节过后,小周和小王看上了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徐(化名)刚刚购买的苹果最新款手机,在本市一西餐吧内,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借手机玩为名,将小徐的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072元。4月3日,四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一方面,小周、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手机一部,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但另一方面,小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小王犯罪时系未满二十周岁的在校生,均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经承办检察官提请,京口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专门研究讨论。检委会综合考量了案情经过、案发后的表现,被害人意见,本着对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9月14日,京口区检察院对小周、小王和其他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官还联系了镇江市仁爱社会事务中心的社工老师,与小周、小王的家长一起组成帮教小组,通过网络远程帮教方式,共同开展对异地上学的小周、小王的教育工作。

  “我一时糊涂做了错事,感谢检察机关宽大处理,我一定牢记教训,遵纪守法。明天我就要去大学读机电专业了,我一定好好读书,不辜负检察官给我的改过自新机会!”小周说。

  编辑:王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