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院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入额院领导不仅带头办案,跨部门办理公诉案件也已成为硬性指标。今年2月27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贾永平作为本案承办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ml)无证驾驶套牌苏L5569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京口区花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润新村小区门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对方向左拐弯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沈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