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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院举行全市首次未成年人报捕案件不公开听证会
2018-09-06 16:38:00  来源: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俊爽、王旭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嫌疑人小吴(化名)是否具有逮捕必要发表意见。首先请公安承办人说明理由。”

  日前,一场特殊的报捕案件不公开听证会在京口区人民检察院青少年司法保护中心听证室举行。因该案犯罪嫌疑人小吴是未成年人,该院主动启动不公开听证程序,这也是全市检察机关首次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进行不公开听证。

  据了解,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间,小吴参与了一起网络套路贷引发的敲诈勒索案。2017年11月,17岁的小吴职高辍学后,经朋友介绍前往广东一科技公司工作,小吴负责管理初审部、公司招聘、人员调动、放款等工作。该公司利用网络工具建立多个借款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提供短期小额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首先由初审部负责催款,仍不还款的则采用电话骚扰、短信侮辱、电话轰炸、短信轰炸、PS侮辱性的照片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同意支付延期费、逾期费。

  7月20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将小吴移送京口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检部门承办人审查后认为,一方面,小吴是该起敲诈勒索案中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另一方面,对尚未成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小吴而言,如果采取羁押措施,难免受到羁押过程的不良影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因此对其是否应当逮捕存在较大争议。

  7月26日下午,京口区检察院就是否逮捕小吴举行了不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公安机关承办人、小吴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社会调查员到场,听证会上,各方人员充分表达了意见,为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参考。

  会后,京口区检察院综合考量了小吴的犯罪行为、案发后的表现、社会调查报告及不公开听证会中各方的意见,认为小吴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现有在案证据显示小吴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较高社会支持度,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小吴不予不逮捕不代表对其犯罪的放纵,在案件侦查期间,小吴仍要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小吴的保证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另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治意识淡薄,家庭监管缺失的问题,京口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不捕训诫,并与镇江仁爱社会事务中心的青少年司法社工签订不捕帮教协议,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编辑:王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