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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露微课堂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3-12 16:48:00  来源: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小A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没确诊的时候,拒绝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并进入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将病毒传染给了别人。

或者

  小A已经确诊了,拒绝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并进入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论他是否将病毒传染给了别人。

或者

  小A明知道自己已经被确诊,或者是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比如故意在电梯按键上吐痰吐口水,恶意传播病毒、或者故意感染他人,情节严重。

  小A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可判处死刑。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规定的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维杰